昆明市五华区人大常委会
贯彻《昆明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2021年5月27日昆明市五华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五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昆明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五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开展工作,为街道辖区内的人民群众服务,为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服务,为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保证其在本辖区的贯彻落实;
(二)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本辖区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参加代表活动提供服务;
(三)报经区人大常委会同意后,组织街道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四)组织街道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做好代表履职管理;
(五)听取和反映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并督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负责街道各人大代表活动场所、代表履职网络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结合辖区资源和人大代表行业优势,开展专业代表工作站建设;
(七)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大代表选举、罢免、补选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在核定的领导职数范围内,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一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一人,委员五至七人。
人大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与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并配备一名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区人大代表,其中主任应当从区人大代表中提名。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务。
选(片)区人大代表工作站站长的任免,由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提名,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备案。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总结研究年度工作,通过向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研究本实施办法第四条中需经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代表工作站站长列席。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人大代表活动场所、代表履职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街道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和上级人大代表应当就近编入代表小组,定期参加活动,联系、接待人民群众。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如实记载代表履职情况,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下列工作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予以登记:
(一)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委托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活动的情况;
(二)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活动情况;
(三)应邀参加“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情况;
(四)参加联系选民活动的情况;
(五)其他以人大代表身份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将人大代表履职登记情况向代表通报,并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备案。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每年年初制定代表联系选民工作计划,组织辖区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了解社情民意。代表联系选民工作计划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备案。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的形式主要有:
(一)召开选民代表座谈会;
(二)深入社区听取社情民意;
(三)到代表工作站接待选民,听取意见、建议;
(四)在“网上代表工作站”听取选民意见建议;
(五)开展调研和视察;
(六)向选民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区人大代表到社区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八)参加街道和社区组织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监督时,应当及时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连同有关报告上报区人大常委会。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收集汇总的意见、建议,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并由人大街道工委向代表和选民反馈。不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探索将工作站问题处理与区委、区政府推动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相结合,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促进问题解决。对涉及省、市部门职权范围的,汇总整理后,可通过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联动机制,有计划地组织省、市、区三级代表深入调研,形成省、市人大议案或建议促成问题解决。相关办理情况,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结合本街道实际,组织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本代表小组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代表履职的相关知识,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集中学习培训,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协助组织本代表小组代表及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参加。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做好人大代表学习培训记录,如实登记人大代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报告。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会议、代表活动、代表联系群众、代表接待选民、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制度,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报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后,按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召开全局性会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经费,按照每年不少于5万元的标准,列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递增。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